关于开展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4-25 | 浏览次数: 2394 |
各有关学院:
为进一步充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闽师研〔2011〕11号)和《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闽师研〔2011〕12号)精神,现将开展2017年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我校有权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均可开展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
二、选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新增招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见附件3或附件4,下称“简况表”),并将以下材料的复印件送交所在学院(一人一袋,封面请注明学院名称、姓名、申请专业、联系电话):
1.科研立项证书;2.科研成果奖励证书;3.出版学术著作的封面及版权页(非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或编著,个人完成的部分须由合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相关证明);4.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二)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之前,学院须将申请人的《简况表》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联合培养申请者另需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步公示)。
(三)学院根据学校选聘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学院自定的条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跨学院的学科召开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会议/专业学位类别指导委员会会议),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核、表决。5月17日前,学院将表决通过的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或附件6)和《简况表》(含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报研究生院。
(四)经有关程序审批、公示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正式发文公布(被推荐人为非本校教师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三、其他事项
1.硕士生导师新增招生专业的,原则上应在原选聘学科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后才可申请新增招生专业。
2.联合培养单位教师须向我校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硕导选聘工作。
3.申请人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取消其申请硕士生导师选聘资格,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林利胜 梁宪民 联系电话:22867432
电子邮箱:xkjsb@fjnu.edu.cn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pdf
2.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pdf
4.申请新增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new.doc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