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次数: 10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

         

闽师研〔201321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和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含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均可认定其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上述情形若为在读研究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因学位论文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而被撤销学位的,其指导教师暂停招生5年。如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中,出现2人因学位论文剽窃、伪造数据等舞弊作伪行为而被撤销学位的,取消该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由学校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发现有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进行调查认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正式立项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研究生当事人。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应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的意见进行审议,确认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提出相应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研究生当事人本人。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