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5-19 | 浏览次数: 2401 |
关于修订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
培养方案的通知
师大研〔2021〕11号
各培养单位: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规范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的基础性文件,是开展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进行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精神,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决定启动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修订依据
1. 中央领导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
2.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 号)
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学科评议组《学术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
7.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实施方案》(国教督办函〔2020〕61号)
8.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教高〔2020〕3号)
二、修订范围
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工作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导师代表和校外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应选择国内“双一流”大学、国外知名大学一流学科等作为标杆学科,在充分总结原有培养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相关要求,开展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还需吸纳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
(二)各培养单位组织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培养方案进行论证,重点论证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与内容、专业实践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1人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论证要求有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三)各培养单位针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完成培养方案终稿,并形成培养方案修订说明(3000字以内)。修订说明应包含:原有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和内容;新方案与国内标杆高校培养方案比较;针对专家修改意见的执行情况等。
(四)各培养单位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五)研究生院审定培养方案,核准后实施。
四、时间安排与材料提交
(一)6月1日前,各培养单位召开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布置会议,并将会议时间及地点提前报送研究生院。
(二)8月10日前,各培养单位完成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均需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发至邮箱xwpyb@fjnu.edu.cn(相关文件依据及材料模板请通过工作群下载)。
1.培养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分管院长签字;
2.培养方案修订说明纸质版,需分管院长签字;
3.课程大纲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撰写人、审定人签字;
4.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和考核实施细则纸质版和电子版;
5.专家论证意见表纸质版;
6.修订任务确认表纸质版。
(三)8月27日前,研究生院审定培养方案,核准后编印成册公布实施。
联系人:卢燕君 联系电话:22867439
研究生院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