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5-14 | 浏览次数: 5437 |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导师、学位申请人: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授予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位论文答辩管理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执行《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修订)》(闽师研〔2020〕3号)中关于组织及程序的管理规定,同时作如下要求:
(一)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公示答辩安排,答辩秘书应至少提前3天将答辩公告(含答辩人、时间、地点、专家组成等信息)公开发布在本单位网站。
(二)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评阅意见落实及修改情况表》送交答辩专家。
(三)原则上应实行现场答辩,因特殊情况采取线上答辩时,应做好应急预案并提前进行平台测试,确保答辩过程组织有序、平台运行稳定。
(四)答辩中增设评阅意见修改情况说明环节,答辩人应针对评阅专家意见进行具体说明。
(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学位论文相应位置体现。
(六)完善学位授予档案管理,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纪要、表决票等重要记录应当全面、及时收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二、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
校学位办将视情况需要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工作。答辩督导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抽查内容包含组织程序、答辩环境、材料准备、专家组成、参会人员、会议记录等。各培养单位应在答辩前5天将答辩安排报校学位办备案。同时,鼓励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答辩督导工作,对于评阅分数不高或存在复议情况的学位论文开展重点督查。
三、落实各环节学位论文修改要求
各培养单位应落实师生对各环节专家评阅意见的应用,根据预答辩、评阅、答辩等环节的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未完成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严格执行答辩后修改环节,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落实及修改情况表》和答辩后修改情况作为分委会学位审议的参考依据,未完成答辩后修改的学位论文不得提交分委会审议。
四、压实各级学位审查主体责任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和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院评定分委会应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开展实质性审核,尤其对加审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较多疑意或异议的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有较大异议的学位论文、有投诉举报的学位论文,要逐一过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要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本届本次学位论文质量把控、答辩情况和工作建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