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次数: 6489

 福建师范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以下简称“推免”)接收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提高生源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提倡交流融合,激发学生创新活力,鼓励学科交叉,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体系,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章  接收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学校可接收取得所在学校推免生资格且符合教育部规定体检标准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可根据需要提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接收专业和名额

第四条  除有工作年限要求的专业、领域外,学校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硕士生,接收的具体专业和人数以当年度工作通知为准。接收推免硕士生的总规模一般不超过学校硕士生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需留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考生,接收的推免硕士生占学院当年的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均可接收直博生,接收的具体专业和人数以当年度工作通知为准。接收直博生的总规模一般不超过学校博士生招生计划的20%,接收的直博生占学院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接收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纪委书记、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不得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学院的接收复试,领导小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审核复试和拟录取结果,并对复试资格认定、复试成绩和拟录取结果负责。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等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组,做好本学院接收过程中复试、录取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按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成立接收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的教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名。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由学院专人收集后,统一交研究生院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订学院接收推免生年度工作方案,方案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接收工作启动前经学校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保证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复试试题的命题工作参照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复试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等内容,提倡学院建立复试试题库。复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申请直接攻博推免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等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有抄袭、造假、冒名或有名无实等情况的学生直接攻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开展接收工作要遵守推免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推免生资格或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推荐学校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接收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接收结果提出的质疑。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推免生接收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推免生接收文件精神,做好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及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一般应为拟录取的推免生指定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尽可能创造提前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推免硕士生按照入学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年限培养。直博生的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入学后即取得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各类奖学金;入学后2年内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或退学,不再享受博士生相关待遇。

第六章  接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接收工作:

(一)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学院根据实际确定推免生接收专业、接收名额和相关要求,然后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公布年度接收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报名申请。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下称“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按照要求向学院递交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核。学院根据“推免服务系统”推免生的申请情况,对推免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组织复试。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推免生复试情况,在“推免服务系统”上,向复试合格的推免生发送待录取通知,根据考生网上确认情况确定并公布拟接收名单。

(五)公示与录取。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接收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由学校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合格后正式取得学校录取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享受的奖助学金,以当年度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接收工作其他事宜详见学校年度接收工作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接收工作实施办法》(闽师研〔201435号)、《福建师范大学“本—硕—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闽师研〔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