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14-07-20 | 浏览次数: 3540 |
师大学校办〔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我校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对象为涉及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为取得相应学位在其导师指导下必须撰写和提交的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共同促进学术规范和学术繁荣,同时接受社会的检验和鉴别。
第二章 非公开学位论文的界定
第四条 参照《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7156-2003)国家标准,我校非公开学位论文分为“内部”学位论文和“涉密”学位论文两种。
(一)“内部”学位论文:指研究成果不涉及国家保密范围,但拟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论文。
“内部”学位论文不公开期限按协议规定年限执行,无协议的一般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的在不公开期限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涉密”学位论文:指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分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级,不公开期限按国家秘密实际规定年限执行。
上述(一)(二)情况除外的均属公开学位论文。
第三章 非公开学位论文的申请与审定
第五条 审定机构:“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机构为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涉密”学位论文的审定机构为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申请时间:非公开学位论文的保密申请,须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提出,每年5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向学校提交申请。
第七条 审定程序
(一)“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非公开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以下简称《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导师和开题指导小组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连同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涉密”学位论文。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导师和开题指导小组签署意见、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连同证明材料密封后交校学位办,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非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研究的整个环节与过程,包括开题报告、实验、课题检查、撰写、印制、送审、答辩、归档等,必须按国家秘密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其中撰写涉密论文须在单位涉密计算机上完成,复制涉密载体须在单位指定的场所完成。“内部”学位论文自被认定之日始,纳入学校保密管理。
第九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审定后,导师须与研究生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最后提交时,封皮右上角需使用黑体三号字明确标注,标注方法如:内部 保密期: 年(一般不超过1年);涉密★保密期: 年(一般不超过10年)。论文电子版也应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应按照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提交论文检测、评阅与答辩等环节。为做好保密工作,研究生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脱密处理,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脱密处理后的学位论文应仍能充分体现其学术水平和创造性成果,以便审阅和审查者能判断出其水平和质量,做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向相关机构提交任何一本非公开学位论文时,应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复印件装订在“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页后,并在必要时出示原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导师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任何级别和形式的论文评优活动,涉及非公开的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未经论文作者或导师同意,非公开学位论文收藏单位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检索和阅读服务,亦不向校外单位(除国家图书馆外)提交非公开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保密期满或经申请提前解密(申请提前解密程序与审定程序一致)后,该论文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认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非公开学位论文认定要有充分依据,导师、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非公开学位论文申请进行审批时应严肃严格。
导师、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将应公开的学位论文认定为非公开学位论文,所产生的责任问题由作者、导师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应作非公开学位论文认定而未申请认定,造成泄密等问题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因脱密处理不当导致的泄密或误判其学术水平和质量时,责任由作者和导师承担。
第十九条 研究生向相关机构提供非公开学位论文时,因未装订《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而造成论文公开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非公开学位论文如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将依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从重处罚,论文作者、导师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等同于学位论文的其他形式的研究生非公开成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