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1-23 | 浏览次数: 2107 |
师大研〔2020〕47号
各学院(部)、研究生导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教育部研究制定了《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准则要求,结合我校《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学习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准则。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制定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划定基本底线,是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明确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重要举措。同时,研究生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已被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研究生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校,教育部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二、做好宣传贯彻。各学院(部)应将学习贯彻准则与研究生导师培训相结合,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等方式,认真学习准则中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的具体要求,并联系学校、学院(部)实际,做好宣传解读,帮助研究生导师全面了解准则内容,做到研究生导师全员(含本校和校外兼职)知晓。结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方位、全过程。
三、强化监督指导。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对违反准则的研究生导师,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研究生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请各学院(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准则要求。学习贯彻情况请以新闻报道形式(含文字和照片)在学院(部)网站呈现。研究生院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pdf
2.《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闽师研〔2019〕11号).pdf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