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08 | 浏览次数: 6661 |
师大研〔2020〕28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9月9日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做好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专业实践指导小组,统筹管理本学院的专业实践相关事宜,将专业实践工作落实到位,不流于形式。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专业实践的时间安排。专业实践具体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实践的基本目标。通过专业实践使研究生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职业素养和基本技能,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第五条 专业实践的内容。专业实践应与学位论文选题相结合,实践内容可根据培养目标和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艺术创作和实际问题调研等。
第六条 专业实践的方式。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写作”相结合等方式,具体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实行双导师的培养模式,由校内外导师共同负责指导专业实践活动。校外指导教师的聘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结束前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习计划,并登录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经导师和学院审批后,报学院存档备案。专业实践计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专业实践前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保密和知识产权教育、参加保险等工作,与研究生签订《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未参加学院指定的保险险种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研究生不允许参加专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实践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后应登录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并附相关总结材料报学院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考评小组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考核,考核形式自定,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未按要求通过专业实践考核的研究生,不得提交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五章 专业实践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构建学校、学院、实践单位等多渠道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常态化的专业实践质量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每学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按800元/人的标准划拨实践专项经费到学院研究生经费账户,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地建设管理费和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第十七条 鼓励校内外导师开展理论与实践教学研究,积极开发和使用典型案例,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专业学位点负责人应撰写专业实践年度总结,报研究生院备案。学校适时组织开展专业实践工作的交流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学科背景和职业领域任职资格要求,创新专业实践模式,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不断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各学院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业实践管理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