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重修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8 浏览次数: 6465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实施办法》(闽师研〔20175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应至少于考核前1周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公共课程教研部(公共课程)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方可按缓考处理,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研究生以缺考论处,并按“0”分计。

二、缓考政治理论课程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学期在同一任课教师相同课程的班级内参加补考;缓考其他公共课程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学年在同一任课教师相同课程的班级内参加补考;如该任课教师不再开设缓考课程,则由开课单位协调至同一课程其他任课教师班级补考;如该课程不再开设,则由开课单位组织单独补考。缓考学院专业课程的补考安排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三、缺考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应参加重修,已获得课程学分的研究生可重听该门课程,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四、重修政治理论课程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学期参加所在校区相应课程的学习;重修其他公共课程的研究生,应跟随同一专业下一年级研究生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学院专业课程的重修安排由各学院自行规定。如遇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时间冲突,应首先保证正常修读课程。重修课程学习的所有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重修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按实际记载,并注明“重修”。

五、重修仍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重修。

六、本规定自201861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