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2745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大研〔201986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91230日

 

 

福建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激励机制,增强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导师以学术造诣和人格风范引领研究生成长成才,营造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导师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师德为先、突出实绩、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择优推荐、综合考察,遴选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优秀导师。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三条  优秀导师评选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且至少完整指导过三届研究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导师评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将教书育人、实践育人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教学科研

积极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近年至少主讲1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项目、精品课程建设、专业学位案例库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教学资源类项目立项。

(三)育人成效

将研究生纳入自己的科研团队,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品质好、学术水平高、学位论文质量优秀,取得突出成果,近五年指导研究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科专业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等表彰奖励者。

(四)学位点建设

积极参与省级研究生导师团队申报和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  近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优秀导师

(一)存在《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禁行行为”者;

(二)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

(三)指导的研究生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其他违规违纪不适宜参加评选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推荐名额

研究生院每年根据各学院在编在岗导师数下达推荐指标,学校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名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导师。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导师填报《福建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申请表》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三)复核评审。研究生院负责对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

)审定公布。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校为优秀导师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教师节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第九条  优秀导师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具体评选工作安排以年度通知为准。

第十条  已获评校优秀导师者,自学校发文表彰之日起三年内不接受再次参评。

第十一条  对已表彰的优秀导师,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荣誉、追回奖励,并视情况追究责任、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