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3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 1699


★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下载★.doc

★破格录取申请表下载★.doc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做好2013年博士研究生

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3号)和全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13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各学科专业录取人数不应超过该专业招生指标,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招一位博士研究生。

二、录取基本条件

经研究,我校今年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基本分数要求为:人文社科类:外语不低于65分,总分(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等3门科目成绩之和,下同)不低于225分;理工类:外语不低于60分,总分不低于205分。

录取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学校确定的录取基本分数要求。

(二)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和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不低于60分。

(三)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三、破格录取原则及程序

(一)破格录取原则

1.合格生源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专业可实行破格录取,合格生源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专业不实行破格录取。

2.仅限在一志愿报考专业内破格。

3.原则上实行“单破”,即只对外语或总分略低的考生破格,破格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分;业务课不实行破格。

4.各门业务课考试科目成绩不低于60分。
   (二)破格录取程序

412前,考生向学院提出破格申请,由学院博士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414前,学院将破格材料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破格录取名单,并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审批录取。

四、录取办法

(一)各学院应成立博士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可根据实际按学科或专业成立录取小组。

(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三)录取名次以专业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定,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为3050%,由招生学院自定。不符合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

(四)各录取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做好录取工作,录取名单经学院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各学院应认真做好有异议考生的解释工作。

(六)由于全国各招生单位博士生招生考试时间不一致,个别考生可能存在同时报考多个招生单位的情况,各专业应充分了解考生的动态,对已被外单位录取或自愿放弃录取的考生应认真排查、确认。对浪费招生指标的学院将核减该学院次年博士生招生指标。

五、录取类别

(一)各学院在确定录取名单的同时,应明确录取人员的“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包括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国家计划内定向、自筹经费、委托培养四类。

培养经费来源:非定向和定向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自筹经博士生的学费由考生自筹,委托培博士生的学费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各学院在确定考生录取类别时,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征得其同意。

(二)196811以前出生的考生只能录取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类别。

(三)破格录取的考生如果为在职人员,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类别。

(四)拟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须签订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协议书。协议书须在531日前寄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缴交第一学年的学费,否则不予录取。第二、三年的学费须于每学年开学初交清。

(五)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的考生,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于531日前寄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六)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类别的考生,凭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开具的调档函于615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

(七)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可从我校研招网主页下载。

六、指导教师的确定

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须为拟录取考生确定指导教师,并在《2013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上注明。

七、招生纪律

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质量,各招生学院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省教育考试院、校研究生院将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对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录取通知书》将于7月中旬寄发。

九、其它事项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配套经费的收取办法按我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配套经费收取办法(修订)>的通知》(闽师研〔201310号)执行。

(二)各学院应于4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1.《2013年博士生拟录取审批表》(有录取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和学院盖章);

2.考生报考材料;

3.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配套经费财务申请单。外单位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配套经费于530前转账至我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发票。

(三)《复试记录》、《复试评定表》及其它录音、录相材料由各学院留存一年。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录取基本分数要求由学校根据报考该计划考生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福建师范大学

                                     2013年4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