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规程》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 6317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规程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提升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关键环节,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举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教育硕士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旨在推动培养院校进一步重视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促进培养院校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共同发展。

为充分发挥大赛的作用,促进大赛规范开展,不断提高办赛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赛是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主办的面向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公益性的教学技能竞赛展示活动。

第二条大赛旨在加强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

第三条大赛按专业领域或专业方向设若干分赛项,并按分赛项举办大赛。大赛参赛对象仅限于在校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大赛经费来源为参赛选手所在院校缴纳的注册费和参赛费、大赛承办院校自筹资金以及按规定取得的社会赞助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大赛设全国教育硕士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为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在教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教指委负责。大赛组委会由教指委委员、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大赛组委会任期一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大赛组委会每年召开例会。

 

第六条大赛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比赛流程及组织形式;

2. 制定赛事规划、审定赛事申请;

3. 审定赛项执委会组成人员;

4. 发布赛事公告;

5. 公布大赛最终成绩。

第七条大赛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大赛组委会日常事务以及网站管理。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教指委秘书处。

第八条大赛各分赛项设赛项执委会,赛项执委会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赛项执委会须经大赛组委会审定后成立。分赛项执委会由具有教学技能比赛组织经验的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大赛组委会成员担任。

第九条  分赛项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向决赛派出赛事指导小组,小组由3-5人组成,并由其中一人担任评委会主任,主持本届赛事评委会工作。

第十条 赛项由教育硕士培养院校承办。承办院校成立“第*届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领域)教学技能大赛组委会”(简称赛项组委会)。赛项组委会在大赛组委会和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届赛事项的实施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承办院校赛项组委会由承办院校分管领导、研究生院(处)负责人及学科所在学院负责人组成。赛项组委会设办公室,负责赛事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承办院校赛项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大赛规程,制定比赛方案;

2.制定赛事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则;

3.按照赛项需要,落实比赛场地以及基础设施;

4.配合赛项执委会做好比赛评委会的组织,确定具体工作人员;

5.维持赛场秩序,保障赛事安全;

6.统筹大赛同期举办的讲座、报告、展览等活动;

7.负责与大赛组委会与赛项执委会的联系。

第十三条 大赛设计使用专用标志。

第三章 赛项设置

第十四条 大赛按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分为以下赛项:

  1.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学科教学(方向)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2.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3.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小学教育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4.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5.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科学与技术教育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6.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7.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特殊教育专业教学技能大赛;

  8. 全国全日制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方向)教学技能大赛。

第十五条 大赛规划由大赛组委会研究提出,报教指委审核批准,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大赛年度赛项以大赛规划为依据,按年度遴选确定。

第十六条 赛项承办院校经遴选产生。遴选原则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积极承办赛项;

2.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院校倾斜;

3.同等条件下,考虑赛项与院校优势专业的一致性;

4.同一院校同一年承办赛项不超过2个,首次承办比赛的院校当届大赛承办赛项不超过1个;

5.同一院校承办同一赛项连续不超过2届;优先考虑承办院校第二年对同一赛项的承办申请。

第十七条 赛项申办程序如下:

1.申办单位主体应为教育硕士培养院校;

2.院校成立赛项组委会,依据赛事计划,向大赛组委会提交《教学技能大赛承办申请表》,内容包括院校简况、教育硕士培养情况、办赛基本设想、办赛条件等;

3.《教学技能大赛承办申请表》应于赛事举办前一年提交;

4.大赛组委会委托大赛赛项执委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听取申办院校口头汇报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和赛项承办建议,报教指委批准;

5.教指委发文公布新年度大赛举办公告。

 

第四章 赛项流程

第十八条 各赛项的举办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比赛通知在教指委官网发布。

第十九条 各参赛院校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校内选拔赛,遴选出参加初赛的选手

第二十条 初赛由赛项组委会组织,对各院校参赛选手的作品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参加决赛选手名单,并在教指委官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决赛流程

1.召开赛前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大赛组委会代表;赛项执委会赛事指导小组成员;赛项组委会成员,会议由大赛组委会代表主持,会议内容包括:听取赛项组委会汇报,决定评委会组成人员。

2.召开赛项评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评审办法,签订承诺书。大赛组委会代表到场监督。

3.召开参赛人员全体会议。介绍赛项筹备情况及比赛安排。

4.现场比赛。

5.召开赛后评委会会议。各评审组组长汇报评审结果,在评议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赛项(决赛)评审结果,根据选手的得分确定奖项及等次。大赛组委会代表到场监督。

 

第五章  比赛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初赛内容与要求。选手可根据各学科领域特点,从现行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材中自选内容制作一个15-20分钟的教学视频,同时还应提交相应的教学设计word文件(字数不超过5000字),内容须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体现现代教育理念。教学设计文件应说明视频录制依据,包括:录制内容、学情分析、教材分析、教学目标、教学环节与设计理念等。视频和教学设计文件中不得透露选手院校、姓名等信息,格式、规格等由赛项组委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初赛评审办法

1.评委会组成。承办院校赛项组委会负责组建初赛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初赛评委会”。初赛评委会由高校学科教学专家和一线专家组成,其中高校评审专家可从各参赛院校推荐专家或非参赛高校专家中遴选。一般由三名专家(两名高校学科教学专家,一名一线专家)组成一个评审组。逐步建立大赛评审专家库。

2.评审方式。初赛作品采取匿名评审,并分组同时进行。教学视频与相应的教学设计一同随机分配到各个评审小组。评审采取百分制,教学视频与教学设计应相互印证。评审根据作品水平进行打分排序,并适当考虑参赛选手的院校分布情况,最终确定决赛名单,决赛选手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赛选手总数的50%

3.选手产生各培养院校统一组织选手参加比赛,不接受选手个人报名参赛。参赛选手初赛和决赛阶段都必须为相关学科领域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为提高赛事组织效率,每个培养院校初赛参赛选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院校(本领域)在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5人。

4. 结果公布。通过初赛评审的选手将进入决赛,名单在教指委官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决赛内容与要求

1.发布通知。大赛组委会在教指委官网发布赛项决赛通知。各培养院校进入决赛的选手代表各校参加决赛。欢迎未参加初赛或参加初赛未有选手进入决赛的院校派人观摩决赛。

2.决赛内容。决赛的内容(包括学段、所用教材、课题等)由赛项组委会决定,并在决赛通知中公布。

3.评委组成。(1)决赛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赛项执委会赛事指导小组成员、高校学科教学专家以及一线专家组成,赛项执委会赛事指导小组组长任评委会主任;(2)赛事指导小组由赛项执委会按就近原则委派,一般为3-5人;(3)教学一线专家(包括教研员)由赛项组委会推荐;(5)决赛分组同步进行,每组评审专家为3-5人,其中至少1人为一线专家。

4.决赛形式。比赛原则上包括模拟讲课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1)模拟讲课:针对某一教学环节或知识点进行模拟授课(讲课内容可以为一堂完整教学步骤的课,也可以针对某一教学环节或知识点,具体可由赛项组委会决定),讲课用时不超过15分钟。(2)现场答辩:讲课完成后,选手介绍模拟课的教学设计,评委向选手提出1-2个与所讲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选手当场回答。用时不超过10分钟。

5.决赛手顺序。(1)参赛选手报到时,抽签决定自己的组别和比赛时间段。(2)参赛选手于指定时间进入“准备室”抽取比赛序号。选手依序进入“备课室”备课。(3)参赛选手依次进入“备课室”,先抽取比赛课题(比赛内容),然后进行教学准备,准备时间由各学科具体确定。(4)参赛选手于指定时间进入“比赛室”,分模拟讲课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进行比赛。

6.决赛评分。决赛现场总成绩满分100分。其中,模拟讲课满分为80分,现场答辩满分为20分。现场评分以各个评委的平均分作为参赛选手的最终得分,并以此进行成绩排序。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决赛设参赛选手奖和优秀指导教师奖两个奖项。选手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其中,以决赛选手总数为基数,一等奖约10%、二等奖约20%、三等奖约30%,其他参加决赛的选手均获得“优秀教学设计奖”。获得一、二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多位老师指导同一名学生获奖,只颁发给首位指导教师“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奖者由全国教指委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赛项不得以技能大赛名义另外设奖,大赛不进行参赛院校成绩排名。

 

第七章 赛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  评委安排应采取回避原则,评委应本着公平、公正的立场,秉承职业精神,彰显专业水准。

第二十八条  参赛选手需凭研究生证和身份证报到及参赛。选手报到时获取个人编号,作为比赛期间唯一身份标识。比赛期间,选手不得通过语言、服饰等任何途径暴露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参赛学校、指导教师等)。若选手违反上述规定,组委会有权取消该选手的参赛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赛选手的手机、移动存储设备等一律不准带入比赛现场。选手在备课期间不得相互交流,也不得与场外人员交流。

第三十条 大赛结束后,现场公布获奖名单。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大赛组委会代表投诉或反映,大赛组委会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开申诉程序,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大赛(决赛)设监督仲裁组,由大赛组委会代表任组长,负责大赛全过程监督,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和比赛结果的公平公正。参赛选手、学校对大赛组织、或评委、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可进行申诉。仲裁组对合理申诉进行调查,依据大赛规程及大赛相关文件进行仲裁,仲裁结论以书面方式答复参赛学校领队并备案。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二条 大赛坚持规范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严格执行捐赠、使用等程序;在大赛举办过程中加强经费管理,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三条 大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执行用餐、住宿、交通等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安全、有序的原则。赛前公开赛项规程、比赛内容、比赛时间、比赛方式、比赛规则、比赛环境、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大赛期间,对各参赛选手比赛过程进行录像,大赛组委会保留非商业用途使用选手录像和照片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在报请大赛组委会核准后,承办院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寻求赞助。

第三十七条 大赛设官方网站,并通过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挥大赛的作用,扩大大赛的影响,提升大赛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大赛坚持加强与其他国际及区域性学生技能比赛的联系,建立交流渠道,促进相互了解,探索合作方式。借鉴国(境)外先进成熟赛事的标准、规范、经验,探索外籍学生、国(境)外学校组队参赛的机制。

第三十九条 赛项组委会应建立健全议事制度,依据本章程在赛前制定和公布大赛有关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则、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或细则。

第四十条 规程的修订工作由大赛组委会根据需要启动和组织,修订内容须经组委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由教指委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教学技能大赛承办申请表.docx